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國務院公布《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47號),廢止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等3部行政法規。鑒于上述法律法規已修改或者廢止且部分部門規章已明顯不適應現實工作需要,決定廢止《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計劃生育藥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等6部配套的部門規章。